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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肖某、肖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肖某
肖某甲

原告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
被告肖某甲,男。系被告肖某的儿子。
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肖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家庆,被告肖某、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均以承认,且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已偿还原告30,000元,该30,000元包含偿还的9,440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本金200,000元的利息20,560元,故二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本金190,56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90,560元,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算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肖某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本金190,5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90,560元,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肖某、肖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4,723元,汇款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均以承认,且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已偿还原告30,000元,该30,000元包含偿还的9,440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1月15日本金200,000元的利息20,560元,故二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本金190,56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90,560元,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算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某、肖某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本金190,5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90,560元,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肖某、肖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珊珊

书记员:王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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