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人。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人。
被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占秀,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
负责人:王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申某、张某、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9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申某、张某、磁县讲武城镇滏阳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韩红强 审 判 员 崔爱峰 人民陪审员 王兆慧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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