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权 伟
书记员:张玉卿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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