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军,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包智茹
审判员 刘会波
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
书记员: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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