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王士云(系被告杨某妻子),住隆尧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审判员 霍丽云
书记员: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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