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敬,系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请求法院:1.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50000(包括定亲2000元、下大礼4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出资购买的7740元钻戒、3858元项链、7336元手表;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款10000元(共同存款400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其中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在2018年6月2日被告离开原告住处一直未回来,原告找中间人说和但被告表示要求分手,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之前原告依据习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礼钱及财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彩礼及财物返还于原告,原告找被告协商彩礼及财物返还事宜,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于2018年9月3日给付原告刘某2000元;二、其他无争执。诉讼费88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程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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