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现暂住山东省庆云县。
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7月30日将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国宏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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