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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某、鲁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周某某
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鲁某某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原告:刘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原告刘某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鲁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高杰

书记员: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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