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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