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李某
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吕英涛、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吴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风俗约定给付被告彩礼款,并且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彩礼38000元,媒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据效力,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的规定,因双方未登记结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父母给付的“改口费”以及双方换东西的财物,属于赠与,且已履行完毕,双方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3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按风俗约定给付被告彩礼款,并且经媒人之手给付被告彩礼38000元,媒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证言具有证据效力,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的规定,因双方未登记结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父母给付的“改口费”以及双方换东西的财物,属于赠与,且已履行完毕,双方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3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0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邢惠民
审判员:尹红雷
审判员:华国宇
书记员: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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