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张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王某、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被告王某、张某1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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