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三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可敬,系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1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程孟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