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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第三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可敬,系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49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1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程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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