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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
田某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被告田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按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款共计44800元,原告给付彩礼后,刘某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6000元。
二、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88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435元,由被告田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按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款共计44800元,原告给付彩礼后,刘某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36000元。
二、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88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435元,由被告田某负担25元。

审判长:李志强

书记员:赵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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