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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献芬。
被告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某市宣化区牌楼东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84052086U。
法定代表人柏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淼,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房产管理部部长。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钢城物产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建明

书记员:任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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