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跃进街5号。工商注册号91130705561961194N
法定代表人王利辉。
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府城南大街46号(原宣化区东马道2号)。工商注册号130700000005119
法定代表人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逯 遥
书记员:金燕峰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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