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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
负责人郭有贵,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村会计。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西沟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剑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鹏、张勇和被告大西沟村委会的负责人郭有贵及委托代理人张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分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两委会议,决定将集体原有的荒地、户与户之间的荒地、村民多年没种的地,整合改造成水浇地,承包给刘某,每亩200元,合同期5年。2015年5月1日,被告同原告签订了《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将被告所有的70亩土地出租给原告,用途为种植,期限为5年,流转费每亩每年200元,于每年种植前缴纳。经被告组织,赵文金等22户村民将约66亩耕地转包给原告。流转费为每亩300元、380元不等。被告同时对上述地块进行了水浇地配置。2015年,原告自主经营种植了甜菜。2016年种植前,原告支付赵文金等22户村民流转费17035元,同时购籽种、翻地、育苗等支出92965元,做好了移栽前的准备。2016年5月9日,被告以接到张北县草原派出所通知,出租土地中包含草滩,有人举报为由,通知原告不得种植,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承包合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两委会议记录、原告支付村民流转费明细、原告投资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会议决议后同原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反应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有人告状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但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予解除,故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预期利润,因受到管理、气候、市场因素等条件影响,无法确定,非直接损失,不予支持。原、被告所签的合同中不包含赵文金等22户村民个人的土地,被告非该部分土地的受益主体,故该部分土地内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刘某签订的《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二、被告张北县馒头营乡大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47850元(92965*70/13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98元,原告负担1877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赵福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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