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某某贾某某镇西葛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某某镇西葛某某。
负责人曹荣。
原告刘某与被告宣某某贾某某镇西葛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冯建明
书记员:任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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