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全
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孙昌美
胡启明(河北张家口宣化区通天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昌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张家口市宣化区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成全诉被告孙昌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谈小君、被告孙昌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成全虽系张家口市宣化区玉皇庙街23号院2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孙昌美在此居住,是因刘进才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后,其家人自行安排形成的居住状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双方之间并不构成租赁关系,刘成全也无据证实其与孙昌美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故本院对刘成全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及给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成全要求孙昌美腾出张家口市宣化区玉皇庙街23号院2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及给付房租、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成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刘成全虽系张家口市宣化区玉皇庙街23号院2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孙昌美在此居住,是因刘进才承租的公房拆迁补偿后,其家人自行安排形成的居住状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双方之间并不构成租赁关系,刘成全也无据证实其与孙昌美之间形成了租赁关系,故本院对刘成全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及给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成全要求孙昌美腾出张家口市宣化区玉皇庙街23号院2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及给付房租、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成全负担。
审判长:张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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