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唐保国
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唐丽艳
原告刘刚,男,1981年3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泊镇西关村88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保国,男,1952年8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泊镇新华村9号。
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丽艳,女,1956年4月生,汉族,住泊头市泊镇西关村88号。
刘刚与唐保国、唐丽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文国独任审判,于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其内容原告不知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涉及内容部分无效,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涉及原告的部分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告签订的协议其内容原告不知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涉及内容部分无效,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涉及原告的部分内容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
审判长:魏文国
书记员:许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