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吴某
刘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赵金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水,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凯、委托代理人赵金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的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是合法行为,被告以离婚协议中无债权债务及欠条是离婚前所写,拒绝给付欠款,于理于法不合,本案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债务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共同债权债务,而并非所指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故原告向被告索要50000元的经济补偿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11.8元,因欠条中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退让,只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其余自愿放弃,本院应尊重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630元,被告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的行为系双方自愿行为,是合法行为,被告以离婚协议中无债权债务及欠条是离婚前所写,拒绝给付欠款,于理于法不合,本案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债务指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共同债权债务,而并非所指夫妻间的债权、债务,故原告向被告索要50000元的经济补偿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11.8元,因欠条中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退让,只主张被告给付20000元,其余自愿放弃,本院应尊重其意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负担630元,被告负担426元。
审判长:张建伟
审判员:刘亚群
审判员:王东考
书记员:史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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