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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吴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李汉中
吴某
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汉中,居民。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梁文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李汉中,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系沽源县平定堡镇大南营村村民,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2008年被告将其自己的4亩承包地及原告的1亩承包地共计5亩耕地已返还原告,且原告已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就被告返还原告上述5亩耕地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理应将其耕种的原告其余5.7亩耕地返还原告。鉴于双方对5.7亩耕地租金做了用粮油抵顶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返还43950元土地承包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78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占有原告的5.7亩耕地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元,原告负担944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系沽源县平定堡镇大南营村村民,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2008年被告将其自己的4亩承包地及原告的1亩承包地共计5亩耕地已返还原告,且原告已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就被告返还原告上述5亩耕地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理应将其耕种的原告其余5.7亩耕地返还原告。鉴于双方对5.7亩耕地租金做了用粮油抵顶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返还43950元土地承包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78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占有原告的5.7亩耕地予以返还。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4元,原告负担944元,被告负担100元。

审判长:任建军
审判员:刘成
审判员:袁明

书记员: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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