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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装备制造集团乘风铆焊厂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代理人邢亚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2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郭佳雪

书记员: 边庆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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