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吴昀霞(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吕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栖霞市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名下的鲁F×××××号长城牌轿车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名下的鲁FHA111号长城牌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栖霞市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名下的鲁F×××××号长城牌轿车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名下的鲁FHA111号长城牌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审判长:林科卫
审判员:杨林华
审判员:沈咏梅
书记员:臧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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