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法定代理人:任某,系原告刘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旭,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第三人:张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及第三人张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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