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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侯锁良(河北定州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
任某
刘力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力娟、张士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光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锁良、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力娟、张士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彩礼又称聘礼,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是中国旧时婚礼的程序之一,不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提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900元、换书款6660元数额过大,应与原告一次性给付的86000元作为彩礼处理。改口费220元,给被告儿子约300元是其交往中自愿的赠与行为,不作为彩礼处理。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花费3500元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应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考虑原、被告结婚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返还彩礼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1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彩礼又称聘礼,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财物,是中国旧时婚礼的程序之一,不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提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900元、换书款6660元数额过大,应与原告一次性给付的86000元作为彩礼处理。改口费220元,给被告儿子约300元是其交往中自愿的赠与行为,不作为彩礼处理。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花费3500元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现在原告处,应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考虑原、被告结婚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返还彩礼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7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101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光磊

书记员: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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