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胜,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身份号码:xxxx。
统一社会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菁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田某、田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1、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田某1、田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尹明月
书记员:展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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