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丁某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