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丁某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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