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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龚某某等与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长女。
原告龚皓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次女。
原告龚正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之子。
原告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烽火山村十四组,系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之母。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
被告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刘某、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与被告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某、龚某某、龚皓月、龚正骁负担。

审判员 裴 涛

书记员: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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