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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尹某1等与孟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原告尹某1。原告尹某2。委托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邵丹丹,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颖,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尹某1、尹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尖塔乡××号房屋。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与尹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育长女尹某2、次女尹某3、三女尹某1。尹某某于2007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尹某某生前与原告刘某共同于廊坊市××尖塔乡××号建造正房6间,厢房2间,倒座3间。2009年4月14日,被告尹某3与孟某离婚,二人擅自将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尹某3辩称,我与孟某离婚,孟某让我去要房,我妈不给。我们家盖房我们没出过钱,我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被告孟某辩称,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经原告刘某与尹某某同意于2004年共同出资将位于廊坊市××尖塔乡××号房屋进行翻盖,尹某某夫妻二人同意二被告的翻盖行为,可视为赠予,故2009年4月14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尹某某于2007年去世,而二被告于2009年离婚,二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时,三原告对财产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尹某某去世至今已有十年,三原告才起诉继承争议房屋,不符合常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尹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生育长女尹某2、次女尹某3、三女尹某1。尹某某于2007年4月26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尹某某生前与原告刘某共同居住于廊坊市××尖塔乡××号,有正房二层,上下各三间,西厢房二间,倒座三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廊集建宅籍字第4-09-280号)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尹某某。被继承人尹某某父母已去世。另查明,被告尹某3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一个月后二人复婚。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1、尹某2、被告尹某3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以上事实有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马房村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使用证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原告刘某、尹某1、尹某2与被告尹某3、孟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尹某1、尹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成,被告尹某3、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丹丹、辛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房屋系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尹某某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二分之一是被继承人尹某某的遗产。被继承人尹某某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原告刘某、尹某1、尹某2与被告尹某3均享有继承权,原告刘某要求继承房屋,原告尹某1、尹某2、被告尹某3放弃继承房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辩称争议房屋系原告刘某与尹某某赠与其夫妻后翻盖的新房,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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