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吕某某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吕某乙
原告刘某。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乙,现羁押于鹿泉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吕某某与被告吕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吕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吕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吕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审判员: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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