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
王星河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矿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炮梁乡宋家窑村东水沟。
法定代表赵海。
委托代理人王星河,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某与被告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土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星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赤城县炮梁乡宋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及出租土地的村民代表于2005年1月25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实际占用了原告的土地,原告也实际领取了该土地补偿款,该协议约定的30年租赁期限未满,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非法占用的5亩土地,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赤城县炮梁乡宋家窑村村民委员会及出租土地的村民代表于2005年1月25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实际占用了原告的土地,原告也实际领取了该土地补偿款,该协议约定的30年租赁期限未满,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非法占用的5亩土地,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赤城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徐广
书记员:闫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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