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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