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滦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龙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刘家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76011041N。
法定代表人:梅长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龙,系承某龙某热力责任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系承某龙某热力责任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刘林某与被告承某龙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颖
书记员:刘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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