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杨某
原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传发。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杨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万红卫
书记员: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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