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鸡西市金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莉,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金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滴道矿办事处中心委。
法定代表人:罗玉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松某诉被告鸡西市金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松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松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柳松某负担。
审判长 夏世清 审判员 吴 明 审判员 张洪霞
书记员:吕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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