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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林与王某某、烟台市牟平区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松林
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道海(黑龙江牡丹江西安区牡丹法律服务所)
烟台市牟平区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道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本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新安街东六东七条路之间。
代表人王秋菊,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烟台市牟平区金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松林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慧媛
审判员:闫红
审判员:王凤敏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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