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西北轴承厂56-4-301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博乐路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奕,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捷与被申请人刘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田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捷于2019年3年13日以被申请人刘某已经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田捷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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