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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陈某某、韦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灵寿县慈峪镇东柏山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艳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玲,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灵寿县北关村,现住灵寿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韦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武建丽
审判员 秘凤竹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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