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京山县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882112185B。
负责人:万翔,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京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华、被告胡某某、被告人保财险京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567.06元,被告人保财险京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56500元;
二、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322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00元,被告胡某某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清
书记员:左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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