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生于1986年8月5日,汉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冷锐,男,生于1992年11月19日,汉族,住咸丰县。
被告:王某,男,生于1993年5月1日,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姜胜权,曾用名姜枭,男,生于1993年3月7日,羌族,住咸丰县。
被告:何杰,男,生于1996年5月3日,汉族,住咸丰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冷锐、王某、姜胜权、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 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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