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刘淑勇
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吕芝维
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
李建华
刘敏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淑勇,系原告刘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芝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住所地:五峰镇香东村7组。
负责人曾凡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吕芝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00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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