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李某
罗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罗某。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刘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30元,原告刘某至今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田井波
书记员:唐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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