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姜某某
唐玉厚(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57楼2单元2楼86号。
被执行人姜某某,身份证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291楼1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唐玉厚,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79号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国庆
审++判++员++鞠邦龙
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79号刘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白国伟
书记员:舒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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