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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南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南双月

原告刘某某(刘树恒),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双月,住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南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惠英
审判员:杨建立
审判员:朱玉星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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