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本成。
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明。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成诉被告王永明、被告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本成于2014年8月8日以被告王永明、被告吕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本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本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本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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