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被告刘某某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书记员: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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