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湖办余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沈苗苗,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某。
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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