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木某与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东湖办余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沈苗苗,该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某。
委托代理人:吕雪,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08号。
负责人:池耀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绍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宏昌货物运输部负担。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邹 围 代理审判员  吴祥勇

书记员:胡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