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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吴某、吴卫星等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石竹

书记员:李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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