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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锦北凯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李慧臣(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河北锦北凯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被告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西工业聚集区龙华路与龙西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乔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臣,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锦北凯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58号B1-5-1802
法定代表人乔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臣,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源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锦北凯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继刚
审判员:樊立成
审判员:周博

书记员: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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