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牛玉平
张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审判员:佟长永
审判员:陈洪伟
书记员:杨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