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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牛玉平
张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娜
审判员:佟长永
审判员:陈洪伟

书记员:杨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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